2006年9月18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国家司法考试的由来和作用
本报记者 仇健

  国家司法考试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中国第一职业资格考试。每年夏末秋初,都有成千上万的人怀抱对法律职业的神圣向往走进司法考试的课堂。与国外历史悠久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比,我国的司法考试还只能算是一个新生事务。
  2001年6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法官法》和《检察官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标志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正式确立。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在我国的设立和实行,是实践党中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对提高和保障法官、检察官、律师队伍素质,完善司法体制、确保司法公正都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了《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也可以说,国家司法考试是评测从事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特定法律职业工作所应具备的职业基本知识、能力水平的国家考试。从2002年起,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都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司法部发出通知要求,公证员也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资格考试,与法律职业相衔接,从职业准入的角度出发,除了要考查应试人员的法学理论知识、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水平外,还要考察应试人员是否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因此,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能力。考试内容从结构上由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五部分组成。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进行。
  国家司法考试通过的数额及合格分数线,需要根据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队伍发展的实际需要来确定。每年度的数额及合格分数线将由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协商确定,司法部公布。达到合格分数的应考人员,通过一定的程序,获得司法部统一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担任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执业律师需从获得此证书者中择优录用。
  据了解,今年有28万名考生参加了第五次全国统一司法考试。